安宁市玉景潭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C2BW059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安宁市连然街道盐场商业中心11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97号
经查,安宁市玉景潭酒店有两种违法事实:一是当事人从2023年3月份将原紫岚酒店转让承包过来,更名为安宁市玉景潭酒店,转让承包后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免费为住宿客人提供早餐至今,早餐主要有肉、米线、卷粉、鸡蛋和各种调料等食品原料组成,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5309元,故无证期间货值金额为5309元,因酒店是免费为住宿客人提供早餐,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二是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在该酒店食堂操作台调料区检查发现2瓶使用过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瓶是海天老抽王酱油,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5日,保质期18个月,购买价为26元/瓶;1瓶是越塔牌调味料酒,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购买价为8元/瓶。故当事人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34元,由于上述食品原料用于加工食品,不单独售卖,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海天老抽王酱油1瓶、越塔牌调味料酒1瓶;
2、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元);
3、对在餐饮服务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2、3项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捌仟元正(¥8000.00元),上缴财政。
8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