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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加琦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祁金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02MA7MEGEY7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灯塔街2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莲市监处罚〔2023〕623号
当事人于2022年4月15日起开始经营,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2023年7月,当事人从丽水市莲都区粮油批发市场的商户处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明怡R小桃酥(净含量:380g,生产日期:2023年3月12日,保质期:150天)2盒,以8.5元/盒的价格购进明怡R花生小饼(净含量:305g,生产日期:2023年5月3日,保质期:150天)1盒,并均以10元/盒进行销售。2023年10月24日,投诉人倪某称在当事人处购进的一盒明怡R花生小饼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明怡R小桃酥1盒,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莲市监强制[2023]213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工作,且未登记销售台账。截止至调查时,当事人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明怡R花生小饼1盒,货值金额10元,扣押超过保质期明怡R小桃酥1盒,货值金额10元,综上总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10元。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符合对小食杂店的定义,属于小食杂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构成了经营者未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决定从轻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警告的处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明怡R小桃酥1盒;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罚款3000元。
3000.00元
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