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多林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90MAD52G587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高新开发区石桥社区红桥东路31号华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内3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六高新市监处[2024]6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特种设备代码为“511010329201802097 ”和“511010A12202122105”叉车于2024年6月投入使用,使用单位为六盘水博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叉车投入使用前,当事人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操作员陈多林、李宁庆、尹强均无法提供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厂区视频3个。证明该叉车在工厂厂区特定区域使用,属于特设设备目录;符合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证明该叉车使用地在六盘水高新区,我局具有管辖权。
第三组证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执法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视频3个,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叉车的实事。
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上述叉车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陈多林、李宁庆、尹强不符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业证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证。
第六组证据:当事人叉车操作人员李宁庆N1证报考收款收据,当事人发布的停用叉车《通知》及停用叉车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七组证据: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情况截图,证明当事情首次违法。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