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成江注册资本:1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5MA6HYUGD9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水饺村民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2023年10月8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在网上购买的山梨酸及其钾盐食品添加剂200克,用5克作试验用,生产了12碗(200克/碗)“瓮安米豆腐(迷你微辣)”和12碗(200克/碗)“瓮安米豆腐(迷你中辣)”2024年10月29日,上述食品被错当成成品销售给了瓮安县供销社电商有限公司用于网上经营,销售价格是3元/碗,共计货值金额72元。 另查实:1、生产日期为2024-10-29的“瓮安米豆腐(迷你微辣)”和“瓮安米豆腐(迷你中辣)”只在抖音(手机APP)上销售了一单;2、截至我局调查结束之日,未接到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食用后身体不适的投诉举报;3、当事人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11月27日发布了食品召回公告,和及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截至2025年01月2日召回数量为零;4.当事人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另查实:1.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为退役军人军人智力残疾人(四级),其子胡建军为智力残疾人(贰级),生活不能自理;2.当事人有大额贷款未还(66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及送报告现场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及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无库存“瓮安米豆腐(迷你微辣)”和“瓮安米豆腐(迷你中辣)的事实。 证据组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份(附检验报告2份)、抽样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4-10-29的“瓮安米豆腐(迷你微辣)”和“瓮安米豆腐(迷你中辣)”,经抽样检验后,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组三:202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瓮市监强制〔2024〕食药44号)1份,证明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整改的事实。 证据组四:2025年1月2日,办案人员制作的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给瓮安县供销社电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瓮安米豆腐(迷你微辣)”和“瓮安米豆腐(迷你中辣)”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瓮安县三香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性。 证据组六:法定代表人胡成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信息。 证据组七: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给瓮安县供销社电商有限公司销售单和出厂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其经营“瓮安米豆腐(迷你微辣)”和“瓮安米豆腐(迷你中辣)”的金额、数量。 证据组八: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整改报告及图片、申请各1份,证明其认识态度较好,并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组九: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取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组十:法定代表人胡成江及其子胡建军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   证据组十一:法定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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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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