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米玲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MA494XRY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业州镇时代金街1-178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5〕69号
经查,当事人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电信建始分公司烟墩大道 10 号自有营业厅终端驻店商招标项目比选中中标,开始在建始县业州镇烟墩大道 10 号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等经营活动。2025 年 7 月 30 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充电宝质量安全集中整治专项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有 2 部待售的移动电源的外包装上无 CCC 强制性认证标志,上述 2 部移动电源外包装主要标识情况如下:“1、bEFEnb 百分比纤薄智能移动电源,型号:L3,锂电池容量:10000mAh,额定功率:37Wh,额定容量:6000mAh,执行标准:GB/T35590-2017,制造商:深圳市比阳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大道 328 号。2、huang 牌 LED 精准灯显移动电源,型号:P-32,容量:10000mAh,Micro 输入:DC 5V2.4A,Type-C 输入:DC 5V-2.4A,输出 1:DC 5V-2.4A,输出2:DC 5V-2.4A,制造商:广东欧皇实业有限公司,工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望岗工业二路三社思宾工业区三栋二楼”,上述 2 部移动电源均未标注生产日期。本局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对上述移动电源依法予以扣押。2025 年 8 月 13 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下发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上述移动电源的 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购进票据和销售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上述涉案移动电源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文书号:2023 年 第 36 号〕的“产品大类”第八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13)”的“产品种类及代码”中的“49.移动电源(0914)”的必须强制性认证的列入 CCC 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3 年第 10 号)的规定,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未获得 CCC 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移动电源,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经我本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上述 2 部涉案移动电源没有获得 CCC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证,上述 bEFEnb 百分比纤薄智能移动电源当事人购进于夷陵区小溪塔小小通讯器材经营部,购进时间是 2023 年 9 月 5 日,购进数量为 3 部,购进价格是 65.00 元/部。当事人已售出 2 部,销售价格为 188.00 元/部,因销售时间无法查证,故上述 bEFEnb 百分比纤薄智能移动电源 1 部的货值金额为 188.00 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 huang 牌LED精准灯显移动电源购进于夷陵区小溪塔小小通讯器材经营部,购进时间是 2021 年 3 月 13 日,购进数量为 6 部,购进价格是 65.00 元/部。当事人已售出 5 部,销售价格为 188.00 元/部,因销售时间无法查证,故上述 huang 牌 LED 精准灯显移动电源 1 部的货值金额为 188.00 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涉案移动电源的货值金额共计 376.00 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 2025年 11 月 10 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200.00 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