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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芮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日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322895935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商业中心永辉超市Z0480123-Z0480125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26
(2022)浙0106民初1891号
侵权责任纠纷
邵*
杭州双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芮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13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店招为小骨煲金华砂锅,经营面积为160平方米,后厨冰柜中1袋已拆封在用的“散装甜面酱”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4日,保质期20天),该“散装甜面酱”为调味原料。上述“散装甜面酱”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从绍兴上虞崧厦酱制食品厂的淘宝店铺(浙江绍兴上虞特产馆)购进臭豆腐时的赠品,共2袋(2袋“散装甜面酱”中1袋已经用完,剩余1袋未使用完),市场价为19.9元/袋,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和购买凭证等材料。截止调查终结时止,未发现有该食品原料的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当事人所使用的“散装甜面酱”主要用于臭豆腐制作时调味使用,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为19.9元。因“散装甜面酱”只是臭豆腐制作时的一种调味原料,故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等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散装甜面酱”1袋;2、对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另,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等情形。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散装甜面酱”1袋;2、对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1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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