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辉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琪琪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7MAC76LFD7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松滋市洈水镇旅游名街00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滋市监处罚〔2025〕87号
经查,当事人2023-2024年电费收支情况具体如下:
一、2023年电费收支情况
1、2023年8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31855度;同期基础电价0.84元/度,收支价差5107.08元。
2、2023年9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6367度;同期基础电价0.83元/度,收支价差4408.56元。
3、2023年10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16547度;同期基础电价0.81元/度,收支价差3362.13元。
4、2023年11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19394度;同期基础电价0.81元/度,收支价差3880.98元。
5、2023年12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2894度;同期基础电价0.84元/度,收支价差3883.64元。
上述时间段合计收支价差20642.40元。
二、2024年电费收支情况
1、2024年1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8689度;同期基础电价0.83元/度,收支价差5036.97元。
2、2024年2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15902度;同期基础电价0.82元/度,收支价差2879.85元。
3、2024年3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0724度;同期基础电价0.80元/度,收支价差4072.27元。
4、2024年4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0380度;同期基础电价0.80元/度,收支价差4078.57元。
5、2024年5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2139度;同期基础电价0.72元/度,收支价差6188.34元。
6、2024年6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7240度;同期基础电价0.72元/度,收支价差7747.06元。
7、2024年7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37885度;同期基础电价0.71元/度,收支价差10987.96元。
8、2024年8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41739度;同期基础电价0.73元/度,收支价差11149.88元。
9、2024年9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34016度;同期基础电价0.74元/度,收支价差8880.19元。
10、2024年10月按照1.0元/度标准向经营商户收取电费20898度;同期基础电价0.75元/度,收支价差2945.23元。
上述时间段合计收支价差63966.31元。
当事人2023年8月-2024年10月(共计15个月)涉嫌多收取商户电费总计:84608.71元。
根据《省市场监督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市监函〔2019〕174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必须按政府公布的对应目录销售电价为标准,向一般工商户(含普通居民用户)收取电费,超标准收费属于违法行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当事人从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向经营商户代收电费一直按1.0元/度收取,向松滋市供电公司缴纳电费是按照尖峰平谷机制,对照基础电价进行缴费,当事人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受托人方勇对从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向经营商户代收电费收支差的核查结果予以认可。
本局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松市监责退字〔2024〕15012号),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经营商户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多付的电费价款84608.71元。
2025年1月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城西电商产业园转供电退费的说明》(附:会议纪要3页、签到表1页、现场照片2页、公示照片1页)及有9家商户签字确认的《城西电商产业园转供电差额退费表(2023年8月-2024年10月)》,经对当事人服务的9家商户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向其提供服务的湖北稻谷溪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退还多收电费68428.52元,已退还湖北利佩数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多付的电费16180.19元。经核查,当事人提供的商户签名不实,不能证明其已退还多收的电费价款,本局依法下达《松滋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松市监责改〔2025〕220039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当事人再次向本局提交《关于城西电商产业园转供电退费的情况说明》,当事人就组织清退电...[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