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阿鲁科尔沁旗昊晟商贸中心(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存霞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1MAE0AN085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欧沐沦街道办事处向阳区西市路东南门巷南10-018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阿市监处罚〔2025〕116号
经查,当事人店内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不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具体进货渠道当事人也记不清了,当事人称因为该食品是新产品,在2025年6月初购进,只购进1袋,并未售出,因当事人店内无电子收银系统,也未做纸质销售台账,无法确定现场检查发现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情况,销售价格3.5元/小袋,故认定货值金额为105元/大袋(内含30小袋),无违法所得。 2025年6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随机抽取当事人经营的“可乐”“雪碧”食品进货资料进行查验,进货食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记载完整,与留存的相关文件凭证相符,供货方证、照、进货单据资料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0.00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2
赤阿市监不罚〔2024〕252号
当事人阿鲁科尔沁旗昊晟商贸中心于2024年9月14日在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开始营业。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上的义乌市佑东饰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黑色发夹100个,并在“美团外卖极速达”平台开设的“7+1连锁超市(天山店)”上售卖,商品名称:“明星同款碎花抓夹发夹发卡网红刘海夹小号发抓夹顶黑色碎发夹”,商品图片中放有杨颖照片,照片中有“杨颖同款”字样。已销售5个,该发夹进货价0.09元/个,销售价0.8元/个。违法所得共计4元,货值金额为80元。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取证时,“明星同款碎花抓夹发夹发卡网红刘海夹小号发抓夹顶黑色碎发夹”销售数量为5,且在执法人员说明其违法后马上联系公司运营,将写有“杨颖同款”字样图片删除,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引起不良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着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元
阿鲁科尔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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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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