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榕朶豆制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知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8MACKD0235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安龙县招堤街道三岔村双龙滩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一罚字[2025]25号
现查明:当事人安龙县榕朶豆制品加工厂于2023年10月11日开始在安龙县招堤街道三岔村双龙滩组从事经营活动,证照齐全。2025年4月25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赵先生的投诉内容到安龙县招堤街道三岔村双龙滩组的安龙县榕朶豆制品加工厂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安龙县榕朶豆制品加工厂超出登记分类目录生产加工香辛料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
2025年5月7日,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获悉,安龙县榕朶豆制品加工厂合计生产了“榕朶手撕豆腐”3000袋,香辛料粉100斤,其中附送香辛料粉的“榕朶手撕豆腐”合计800袋(销售时这800袋“榕朶手撕豆腐”每袋免费附送20g香辛料粉)。截止至2024年4月25日,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9元/袋。涉案货值金额合计7200.00元,因其附送的香辛料粉为免费,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15日,投诉人赵先生购买“榕朶”手撕豆腐小票和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登记表各1份,证明投诉人购买到当事人超出等级分类目录生产加工的香辛料粉后并通过黔西南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及当事人超出登记分类目录生产加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出登记分类目录生产加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真实性;
证据五: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时间、地点和所需材料;
证据六: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超出登记分类目录生产加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生产加工手撕豆腐(准予生产的目录)资质,尚未具备生产加工香辛料粉资质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5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魏知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真实性;
证据九:2025年4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存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检查人、询问人、被询问人签字认可。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