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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康德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丽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6MA6KPTQB7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中山路(湖泉尚景二期B-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弥处罚〔2024〕88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开展临床诊疗活动中,调配使用拆零的氨苄西林胶囊(珠海联邦)(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402353,规格:0.25g×48粒,批号:41003101)等在内的口服药未开具处方,处方笺主要记录静脉滴注药品,并存在简写等不规范的情况。 另查实,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医疗器械的品名、采购数量、生产批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进行记录,亦未切实有效的开展医疗器械质量检查、维护并记录,导致涉案被扣押的肛门镜、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2个品规共计40个(支)医疗器械超过失效日期,未及时处理,与其它在效期内的医疗器械陈列贮存在一起。当事人使用的肛门镜的购进价是0.45元/个,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的购进价是0.50元/支。上述2个品规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时未向患者单独收费,按购进价计算,肛门镜的货值金额为9.90元,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的货值金额为9.00元,合计货值金额为18.90元。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暂未发现当事人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的情况。
(一)当事人未凭处方调配药品的行为,依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000.00元。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失效的肛门镜22个、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18支; 2.并处罚款10500.00元。
10500.00元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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