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上营镇老五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甲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143R6P5G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上营大街中东段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24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9月28日向举报人王先生销售过吉源客牌袋装土豆粉1袋,生产日期是2023年9月19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6个月;三禾木牌袋装火锅粉1袋,生产日期是2021年3月1日,保质期10个月,已过期32个月。当事人销售的三禾木牌袋装火锅粉于2021年4月13日从蛟河市玉祥调料行购进3袋,购进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销售的吉源客牌袋装土豆粉于2023年11月15日从蛟河市玉祥调料行购进购进数量3袋,购进价格2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两款食品均已全部售出。经调取当事人销售票据证明其余2袋吉源客牌袋装土豆粉、2袋三禾木牌袋装火锅粉在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违法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6元,违法所得2元。因举报人王先生购买后及时发现吉源客牌袋装土豆粉和三禾木牌袋装火锅粉均已过期而未食用,故未对举报人王先生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经营过期的火锅粉、土豆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