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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高新区海之润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九根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504MA39MD5WXH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虎跃路圣地亚哥46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2
(2024)赣0502民初24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傅**
新余高新区海之润百货超市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调查核实,该超市共经营不合格保温杯6个,采购价格为29.33元/只,至10月14日,不合格保温杯已经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6.9元/只,货值金额221.4元,违法所得45.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保温杯为不合格产品;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货单证明当事 人经营事实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
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42元;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442.8元; 合计罚没款488.22元。
442.8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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