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伊童颜(天津)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海彦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07AM5A1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56号、90号、9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6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南开市监处罚﹝2026﹞325号
经调查,当事人大厅内悬挂“DR。周海彦为‘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会员’‘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理事’‘世界医疗美容交流协会副会长’‘千张笑脸修复公益行发起者’”等内容的公示牌,经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回函证明,周海彦非中国整形美容协会理事,协会会员不等同于协会理事。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构成要件。申伊童颜(天津)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其抖音企业账号“申伊童颜”发布带有患者形象的视频,经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回函,涉案视频为“申伊童颜”账号自行上传发布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构成要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拟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拟处罚决定如下:罚款1000元。 综上,我局拟对当事人处罚款合计2000元。
300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