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明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8MA7CG7WG1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南沙镇槟榔园2栋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运政罚﹝2026﹞4733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3月09日10时30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临平区运河街道湖潭路292号检查时发现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16
2
云红交综元罚﹝2025﹞0074号
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案
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案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处罚1000.0元
1000.00元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2-13
3
金运政罚﹝2026﹞50264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6日14时3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后宅湖门高速收费站检查时发现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10
4
金运政罚﹝2026﹞5088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7日13时0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溪高速口检查时发现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5
金运政罚﹝2026﹞5080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6日13时55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溪高速口检查时发现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红河众乐旅游有限公司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