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丰区丙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伟注册资本:2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20982MADYNK4J2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路南侧美庐城13幢A-138室、139室、140室、14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5〕X00037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小作坊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4年几月几日当事人为制作销售菜品“金针粉丝芙蓉虾”从农贸市场花费元购进“海天金字装蚝油”一桶(净含量:6Kg,生产日期:2023.10.06,保质期:12个月)。该蚝油用于添加到“金针粉丝芙蓉虾”的蒜泥中,起到提鲜的作用。2025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现场检查发现店内保鲜冰箱内放有过期蚝油半桶(有效期至2024.10.06),并现场调取了当事人“金针粉丝蒜蓉虾”近期销售记录。当事人陈述:因店员对后厨调料保质期疏于检查,且菜品“金针粉丝芙蓉虾”的蒜泥中蚝油用量少,店内“金针粉丝芙蓉虾”销量不佳,导致上述蚝油过期后仍在使用。当事人“金针粉丝蒜蓉虾”的菜单价为27.9元/份,涉案蚝油有效期为2024.10.06,截止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使用涉案过期蚝油制作的 “金针粉丝蒜蓉虾”40份,按照菜单标注的27.9元/份的价格进行计算应该收取的金额为1051.8元,但由于店内的部分消费者是会员按照不同会员享有不同的优惠方式进行计算,实际收取的金额为1019.88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1019.8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没收金额为:1019.88元
-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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