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军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77945014M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陈炉镇东河川半截沟口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2025)陕0203民初422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马**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1
(2025)陕0203民初422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马**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3
2021-03-17
(2021)陕0203民初174号
劳动争议纠纷
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刘**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4
2020-06-03
(2020)陕0203民初349号
劳动争议纠纷
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
徐**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1-17
2020-08-18
(2020)陕0203执314号
徐**、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86577.50元
执行案件
2
2022-06-01
2022-05-25
(2022)陕0203执177号
行政
铜川市自然资源局、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4-30
2021-02-09
(2021)陕0204民初3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郭**、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4-30
2021-04-28
(2021)陕0204民初309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郭**、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7-31
2020-07-20
(2020)陕0203民初349号
劳动争议
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与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3-28
2018-01-25
(2017)鲁0829民初53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晨光胶带有限公司与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2-28
2018-02-01
(2018)陕0203执8号
劳动争议
徐**申请执行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1-13
2017-10-24
(2017)陕02民终287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92235.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1-13
2017-05-12
(2017)陕0203民初287号
劳动争议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9005.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7-31
2017-06-13
(2017)陕0203执2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阮**与铜川市印台区鼎鑫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煤安监三罚﹝2023﹞13001号至13005号
1.主斜井底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时,配电站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没有设过桥;107运输顺槽皮带机头未设防护栏;2.北运输巷水仓开关接地保护失效;3.107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2根单体液压支柱卸载(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4.东进风大巷与东回风大巷之间的联络巷,缺少2道反向风门;5.8月6日,未对102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进行每天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6.6月15日中央变电所内的甲烷传感器使用1%~2%甲烷校准气体调校时,测量值稳定显示时间仅为20s(不足90s);7.未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查询8月7日资料,无巡检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的记录;8.107回采工作面煤巷与皮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小于0.5m。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00)警告
147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8-18
2
陕煤安监三罚﹝2023﹞26023号至26026号
1.一采区回风大巷综掘工作面未安设当心机械伤害,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未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未标注5号煤巷道和采空区,未标注北运输大巷200m处材料硐室;3.北回风大巷未敷设防尘管路;4.回风立井安全出口未设置读卡分站;5.北回风大巷与东回风大巷连接处巷道采用锚网支护,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6.107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部分单体液压支柱未设置防倒链;7.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一采区回风大巷未进行围岩观测;8.井下隔爆水棚的水袋边与顶板之间的距离均小于0.1m;9.矿井开采的10号煤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采用水棚作为隔爆设施,北回风大巷没有设置主要隔爆水棚;10.没有及时清除北回风大巷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11.未定期测定和分析永久性密闭墙内的气体成分、空气温度;1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未每季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13.主要泵房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设置的密闭门不易于关闭,安设水管通过密闭门;主要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没有设置控制闸门;14.主要排水泵房没有悬挂和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15.雨季前未清理1次水仓中的淤泥;16.北运输大巷有两段倾斜巷道,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未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17.一采区回风大巷带式输送机不具备沿线通讯功能;18.北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洒水装置为手动控制;19.北运输大巷带式运输机机尾、一采区回风大巷带式运输机机头改向滚筒处未安设防护栏;20.一采区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胶带运输机外露的转动部分,未加装护罩或防护设施;21.矿井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中标注内容不全,未包含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和电缆长度、型号;22.北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低压馈电开关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23.北运输大巷2台低压馈电开关无防爆检查合格证;24.井下10KV中央变电所入口处未悬挂“高压危险”“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25.中央变电所配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图中标注107采煤工作面供电高爆开关在中央变电所,实际安装在采区变电所;26.中央变电所需检修的各种设备之间没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27.直通矿井总回的消防材料库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28.矿井压风机未按规定设置温度传感器;29.未按规定设置甲烷传感器,设置在东回风大巷中的水泵开关未安装甲烷传感器,未实现甲烷电闭锁;30.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等地点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合并罚款人民币伍拾柒万玖仟元整(¥579,000)警告
579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3-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