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希伟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27W84D5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号楼306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387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杭州经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1号4幢22-24号从事汽车配件经营活动,店内待售“本田”车标共计370个。该“本田”车标系汽配同行以债务抵偿方式交付当事人,现抵债同行已失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本田”车标合法取得的相关凭证。当事人取得上述370个“本田”车标后,将其存放于当事人仓库用于对外销售,涉案车标对外标价2元/个,货值金额740元。“本田”车标商标注册证编号:第1198975号,注册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2 类,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08月13日。经“本田”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次车标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2026年7月10日案发,上述侵权车标尚未对外售出,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0号2号楼306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2025年10月1日,搬迁至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1号4幢22?24号,经营场所变更后,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侵权“本田”车标,拟对外销售,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后,未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构成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未依法变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全部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且属于初次违法,全部涉案商品未实际对外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二)初次违法;(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未造成明显不良社会影响;”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田”车标 370 个;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本田”车标 370 个;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