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思燕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东燕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4MAEK84LE36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射阳县黄沙港镇射海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射市监处罚〔2026〕00001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食盐零售业务,2025年6月,当事人委托他人从一自称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共购进32吨标称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未加碘精制盐(食用)”(规格:25kg/袋)用于经营销售,购进价格为590元/吨,总购货款为18880元,销售价格为620元/吨,货值金额为19840元,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共售出31.7吨,销售总额为19654元,共获利951元,剩余0.3吨共计12袋未及出售。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盐时查验留存了涉案食盐出厂检测合格证明报告,但未查验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等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及相关进货凭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本局委托相关单位协助调查,****有限公司未向当事人出售过标称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未加碘精制盐(食用)”相关品种食盐。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上述“中盐?未加碘精制盐(食用)”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个人处购进。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有同类型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12袋标称“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未加碘精制盐(食用)”食盐;
3.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51元,合计2951元。
2000.00元
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