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新区花与生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少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31MAB0YAUX0X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东尚蜂鸟小区4幢2单元1层201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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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高新烟处﹝2024﹞第159号
2024年11月08日10时29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东尚蜂鸟小区4幢2单元1层20101室西安市高新区花与生便利店进行检查(经现场联系负责人周少花,其表示无法赶回商店,同意其现场负责人郑敏陪同检查),在该场所柜台及后部库房纸箱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软)60条、中华(双中支)20条,合计2个品种80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郑敏,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周少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4年11月初在高新区多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周少花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2024年下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指导零售价定价,当事人周少花违法进货总额为5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及基本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检查程序、询问程序合法;3、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4、《立案报告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立案、批准、通知程序合法;5、《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涉案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6、《涉案物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进货总额。本局另外查明,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以上证据采集主体、来源、程序合法,具有证据能力;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具有证明力;以上证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合规。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且需要当事人确认的证据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对当事人周少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按照《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裁量标准,划分为二档,处以:对当事人周少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80.00条的总价值人民币(52000.00元)处以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5200.00元整的罚款。
520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4-11-20
2
西高新烟处﹝2023﹞第26号
2023年2月20日9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高新区东尚蜂鸟小区4幢2单元1层20101室“花与生便利店”依法进行日常检查,向当事人周少花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延安(软)共计1个品种60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周少花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新烟存通字[2023]第2016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周少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周少花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于2023年2月初在周围几个商店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按照询问笔录当事人交代描述)。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周少花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2023年上半年陕西省卷烟价格目录》(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周少花违法进货总额为33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询问笔录;4、证据复制(提取)单(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物品拍照留存);5、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涉案卷烟登记表。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300元10%的罚款计33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1个品种60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330.00元
高新区烟草专卖局
2023-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