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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上河煤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平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710051814A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牛家梁常乐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2-28
2019-08-29
(2019)陕行申172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吴海涛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19-12-12
2019-08-29
(2019)陕行申173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韩元清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3
2019-12-12
2019-08-29
(2019)陕行申170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喜飞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12-12
2019-08-29
(2019)陕行申160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洋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12-12
2019-08-29
(2019)陕行申169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彩卫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6
2019-12-12
2019-08-29
(2019)陕行申159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应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9-12-12
2019-08-29
(2019)陕行申171号
社会保障行政侵权赔偿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利则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8
2019-05-22
2018-09-05
(2018)陕0802行初4号
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19-05-22
2018-09-05
(2017)陕0802行初95号
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9-04-23
2018-09-05
(2017)陕0802行初99号
榆林市上河煤矿与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二罚﹝2025﹞81001号
1.矿井2026年1月1日将回风立井主要通风机运行频率由37Hz调整为41Hz,调频结束后未进行全矿井测风;2.矿井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外表积尘,未经常擦拭,该传感器测量的平均风速自2025年1月1日至1月4日由6.5m/s逐步下降为5.6m/s,煤矿未及时处理;3.运输大巷机头给煤机处带式输送机两侧未安设护栏;4.井下运输大巷和南运输大巷多段巷道积尘厚,未定期清扫冲洗;5.井下二盘区运输巷口JG-02号加固永久密闭墙长期未检查,上次检查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密闭墙顶部漏风;墙体上反水管口的阀门锈蚀,无法打开;6.井下二盘区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张紧钢丝绳未采取防腐措施,钢丝绳表面锈蚀;7.井下二盘区运输巷(即二盘区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进风顺槽)两帮未支护;8.二盘区回风巷与东回风巷交叉点以里5m处仅设置一道调节风窗,且该风窗兼具行人功能,通风设施不可靠;9.东回风巷的测风站未安设风速传感器;10.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二盘区大巷煤柱(3区段)采煤工作面和东运输巷煤柱采煤工作面的充填条带在充填期间易产生氨气,现场未按管控措施要求设置警标、警示牌和在下风侧设置氨气检测仪;11.井下在用的防爆叉车未设置车辆位置监测系统也无随车通信系统;12.工业视频显示:2026年1月2日8时33分,在副立井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13.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12月27日16时17分,副立井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14.副立井底停放的1台防爆柴油机叉车的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未与车辆连接;15.矿井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人员需从底皮带下方通过,在人员易于接近的皮带下方未加以防护;16.矿井三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人员需到皮带非行人侧检查密闭,现场无过桥;井下南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未安设护罩;17.二盘区运输巷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巷道没有设置行车标识;18.二盘区大巷煤柱回收工作面17#条带口处一根锚索失效;19.查副立井提升机运行记录,2025年12月24日、25日、26日未对该提升系统各项保护进行试验检查;20.检查时矿井为检查人员提供的1台多参数气体检测报警仪故障,对仪器进行呼气试验,氧气显示数值始终为20.9%
分别作出:1.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4.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8.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6.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7.给予警告,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8.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9.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0.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壹仟元整(¥381,000.00),警告
45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1-19
2
榆政资规处字﹝2025﹞27号
019年12月,你矿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适用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30日。方案适用期到期后,你矿未按规定重新编制。
对你矿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万元);责令你矿三个月内改正违规行为,逾期未改正将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29000.00元
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08-06
3
陕煤安监六罚﹝2025﹞12013号
1.矿井存在违章指挥。调阅查矿井一盘区皮带机尾01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4月17日12时33分,井下有工作人员在一盘区皮带机尾SGB-620/40/55kW刮板输送机机头处违规使用气焊动火作业;2.2025年4月17日12时46分,通过调阅井下一盘区皮带机尾动火作业区域人员位置监测分站,并视频调查确认动火作业区域人员有姬文东、刘金平、刘李军、杨永飞、薛延则、张寅辰、赵学会等7人,经调查确认7人均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存在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分别1.处十三万元的罚款(¥130,000.00);2.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1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4-29
4
陕煤安监二罚﹝2025﹞80004号
1.煤矿带式输送机防堆煤保护装置失效:南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与东运输巷带式输送机垂直搭接,南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机头防堆煤保护装置煤位传感器安装在卸载滚筒左侧,传感器触头水平位置距卸载滚筒外沿大于200mm,实测距离为360mm;2.抽查工业视频,2025年2月25日14点一盘区大巷煤柱采煤工作面1#条带开口掘进机掘进作业时,机身与煤壁之间有3名工人在巷帮挂电缆,一人徒手攀爬掘进机;2025年2月24日,二盘区大巷煤柱煤柱采煤工作面掘进机作业退机时,一人在掘进机后用手扶掘进机;3.未按规定对东运巷煤柱充填开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末端、二盘区运输巷顶板淋水出水点进行涌水量观测;4.煤矿未建立《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5.运输大巷平行煤仓控制开关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硐室口安设了塑钢门窗,入口宽度小于1.5米;6.二盘区运输巷800m处使用1根长度1.2m的钢管作为局部接地极;7.二盘区运输巷1000m处使用塑料桶存放未用完的润滑油;8.地面消防材料库储存的灭火器品种和数量与《上河煤矿2025年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井上消防材料储备器材明细表中信息不符,明细表中显示配备25个10L泡沫灭火器,现场实际为15个9L水基灭火器;明细表中显示配备10个4kgCO2灭火器,现场实际为9个;明细表中显示配备14个4kg干粉灭火器,现场实际未配备;明细表中显示配备20个消防钩,现场实际为11个。井下消防材料库器材清单显示风筒布存储数量为200米,实际存储70米;9.一盘区回风巷200米处压风自救装置内一个呼吸面罩因胶管堵塞,当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时,无气体流出;10.二盘区辅运巷充填水仓处三根低压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低压电缆缠绕悬挂,电缆间的距离小于50mm;11.未及时清除主运皮带机头30米范围内巷道中的沉积煤尘
1.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2.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4.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5.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6.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7.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8.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9.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10.处一万六千元罚款(¥16,000.00);11.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合并作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元整(¥184,000.00)
2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3-10
5
陕煤安监二罚﹝2024﹞98003号
1.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保护装置失效。煤矿采用立井罐笼提升人员,立井罐笼向下运行时正常终端停止位置为125.20m,2024年10月8日现场试验时,当立井罐笼向下运行至127.62m,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2.42m,立井罐笼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0.5m时,过放保护失效,不能自动断电;2.井下在用的编号为25、28号防爆无轨胶轮车尾气冷却净化水箱无水,失去防爆性能;3.二盘区辅运大巷与切眼交叉口附近帮部吊挂的高压电缆、信号电缆均遭受淋水;4.二盘区辅运大巷与切眼交叉口附近帮部堆积浮煤未及时清理;5.煤矿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二盘区辅运大巷31#条带口顶部测点无测绳;6.煤矿机电管理人员未按照《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中“机电副矿长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2次,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上岗检查不少于3次”规定对地面压风机房进行检查,2024年以来未检查;7.煤矿在采煤层属容易自燃,但未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由通防科长兼任);8.2024年10月8日查看工业视频,副井口两名检身工在人员出井时,未按照《检身工岗位责任制》要求对出井人员检身并清点人数;9.东回风巷、东运输巷、辅运巷西、二盘区运输巷四个地点使用集中式水袋棚作为主隔爆棚;10.一盘区运输巷、一盘区回风巷、二盘区回风巷300米、二盘区辅运巷500米四个地点的自动隔爆装置安装使用超过一年,未按产品说明书要求更换干粉灭火剂;11.未对防灭火阻化剂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12.未对使用中的压缩氧气自救器每季度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未每6个月更换一次二氧化碳吸收剂;13.南回风巷维修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距工作面回风口30m;14.副立井罐笼超载运行。井口公布最大提升载荷940kg,2024年10月8日通过罐笼提升的砖垛质量为1400kg;15.无轨胶轮车在井下大巷加油,未设加油硐室;16.副水泵房水泵盘根漏水,未及时处理;17.井下消防材料库12台二氧化碳灭火器日常检查不规范,未按称重法进行检查,无法确定灭火器是否有效;18.现场测试,地面空气压缩机在储气罐超温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19.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电气设备最高电压等级为10kV,所内配置的两双绝缘手套适用电压为AC≤4500V;20.煤矿2024年9月未按照每月一次的规定对一盘区综掘机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查;21.检修车间一乙炔瓶减压阀压力表损坏,未及时检查维修;22.二盘区辅运大巷、回风大巷沿线有5处避灾路线指示牌未标注所在位置
1.责令停产整顿7日,对矿井提升运输等机电运输设备开展全面自查,确保各类保护齐全、完好、可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到位,处166万元的罚款(¥1,660,000.00);2.处5万元的罚款(¥50,000.00);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5.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6.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7.处5万元的罚款(¥50,000.00);8.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4.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5.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6.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17.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8.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19.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20.处1万元的罚款(¥10,000.00);21.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22.处2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2,100,000.00),责令停产整顿,警告
38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0-16
6
陕煤安监一罚﹝2024﹞14071号
1.主立井底箕斗给煤机处和运输大巷均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运输机运输,机头和驱动滚筒处未设警示牌。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的规定2.井下中央变电所记录显示:7月份每天由胡涛涛对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等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经查胡涛涛为非电气维修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查阅人员定位系统,5月24日夜班带班人员升井时间与5月24日早班带班人员下井时间间隔时长1小时。违反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4.矿井采用阻化剂防灭火,在防灭火设计及作业规程中未对阻化剂的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5.《二盘区条带充填开采作业规程》无针对性,未明确条带开采、充填和通风设施构筑等具体内容,缺少掘进过二盘区辅运大巷空巷的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矿井开采井巷煤柱,未编制开采设计。原制定的《榆林市上河煤矿风积沙似膏体充填开采方案设计》对二盘区工作面充填设计进行了设计,当前回收大巷煤柱,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针对工作面通过二盘区辅运大巷、回风立井及充填注浆孔等特殊情况进行设计,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6.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布置2个条带同时进行作业,不符合矿井采区设计中只允许1个条带作业的规定。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7.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在条带贯通前未按照条带贯通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8.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二区段第16号条带已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回风巷内未设置甲烷传感器。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9.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的掘进机机载临时支护装置用铁丝绑扎,无法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10.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进风顺槽1500米处的压风自救装置无法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11.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回风巷只安设1道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头未迎风设置。违反了《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4.3.5的规定12.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二区段第16号条带未对巷帮和顶板进行支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3.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第16号条带的工作面及回风巷共计有100米的巷道煤尘堆积超2mm。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4.矿井井下安装的16套自动隔爆设施均为单向隔爆;二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回风巷内装设的自动隔爆装置连杆无行程,不能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15.回风立井安全出口风门未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三条第四款的规定16.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设置在距井底200米处的主运大巷皮带内侧,搬运物资通道不畅通,未装备消防车辆。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17.一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的电工王照平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的规定18.一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正在掘进的第8号条带现场做风电闭锁试验后,应急广播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联动报警。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的规定19.一盘区条带充填工作面切眼风速传感器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调校,现场测风牌板记录风速为0.69m/s,风速传感器显示风速为1.15m/s。违反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的规定
1.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壹拾贰万元的罚款(¥120,000.00);4.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6.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7.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9.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0.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1.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2.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3.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5.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6.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7.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8.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19.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陆拾壹万元整(¥610,000.00),警告
79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7-19
7
陕煤安监一罚﹝2024﹞25043号
1.二盘区煤柱回收工作面2号条带与二盘区运输大巷交叉口处有4m×5m的区域顶板淋水,未补强支护;2.井下主水泵房备用水泵转动部位防护罩宽度不足,不能全部防护转动轴;3.一盘区回风巷东侧帮部处于应力集中区域,未补强支护;4.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井下主水泵房局部顶帮喷浆层脱落,一盘区运输巷喷浆厚度不足,局部煤层裸漏;5.主水泵房主排水泵和备用排水泵压力表均损坏,主、备排水泵及管路无回流逆止阀,且主排水泵漏水严重;6.主水泵房备用排水泵在10分钟内无法正常启动;7.一盘区回风巷充填水沉淀池通道处顶部5m×6m顶板未支护网片,锚杆间排距超作业规程规定,巷道肩窝处有伞檐未处理;8.二盘区运输大巷无照明设施;9.井下主水泵房外供水施救装置管路接头锈蚀严重;10.现场检查时,一盘区煤柱回收工作面煤帮未按照《一盘区大巷煤柱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支护,规定煤帮施工3排锚杆,实际施工2排锚杆;11.一盘区回风巷末端施工的调节风门,未按《上河煤矿砌筑调节风门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调节风门上方用架板替代工字钢梁,砌块之间未使用水泥砂浆;12.二盘区煤柱回收工作面2号条带两侧巷道充填接顶不实,顶部约存在10cm缝隙。
1.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3.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4.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6.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7.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8.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警告
3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