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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济和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平沙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文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54423590K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平沙村松园中西街39、41号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920号
2026年4月3日,根据广州医保局移交线索,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法行为,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4日通过医保系统结算销售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销售价格为40元/盒,药品追溯码为83578118933865104908,但未能确认上述追溯码对应批号的药品采购单据、发票等随货同行单。现可认定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元,因无法确认上述1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采购单据,故违法所得为40元。
鉴于当事人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区域范围较小,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药品经核实为真药,风险性较低,销售数量较少且货值较小,未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同时,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个人经营状况说明》,提供其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材料显示当事人经营困难,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当事人的经营负责人患病需长期治疗、夫妻二人经营一家药店同时抚养两个小孩,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二)或者(五)情形之一的;……(三)五年以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五)违法区域范围较小;(六)涉案产品风险性较低的;(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小;……”和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具有《规则》第十一条(一)、(三)、(四)、(六)项等的情形之一;”和第十五条“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数量,确定减轻处罚罚款的档次:……(三)当事人具有三项以上应当或者可以减轻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罚第三档次,罚款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按照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减轻规则,两项从轻因素可视为一项减轻因素,且不同因素可叠加计算。”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当事人处以减轻处罚时,选择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对减轻所适用的档次进行调整或者属于应当并处而不并处情形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予以决定。”的规定,决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给予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30%的罚款金额。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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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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