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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友懿佳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CPQNQ87N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98-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3〕246号
当事人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98-102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槟榔,案涉货值总额为260元,违法所得为4元。2023年9月8日,当事人已当场下架并自行销毁在售的槟榔。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凭证,执法人员亦未发现相关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陈述,我局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槟榔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对上述待售槟榔自行进行销毁,且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槟榔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议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并:1.处以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1.处以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元
10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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