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市颐兴堂大药房修正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关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333940666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高新开发区修正路52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8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了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氯芬酸胶囊(乐赛仙),规格50mg*12粒/板/盒,批号230201,进购价4.49元/盒,共进购了10盒,销售8盒,2024年10月22日接到药品召回通知后于2024年10月23日做退货处理2盒,现剩余0盒。售出的8盒中有6盒售价15.80元,2盒以会员价15.30元售出,当事人不知道其购进的药品系劣药,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共收入人民币125.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5.40元。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3年3月8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进购了陕西恒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醋氯芬酸胶囊(乐赛仙),规格50mg*12粒/板/盒,批号230201,进购价4.49元/盒,共进购了10盒,销售8盒,2024年10月22日接到药品召回通知后于2024年10月23日做退货处理2盒,现剩余0盒。售出的8盒中有6盒售价15.80元,2盒以会员价15.30元售出,当事人不知道其购进的药品系劣药,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查验了供货方资质,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成品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共收入人民币125.4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5.40元。 当事人销售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劣药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无销售劣药的主观故意,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免于其他行政处罚的条件。鉴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药品为劣药,所销售的药品进货渠道、随货同行单、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药品为劣药,所销售的药品进货渠道、随货同行单、销售票据等真实合法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40元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