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天都园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佳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1LYF0X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万丰工业路37号138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5
(2023)粤0111民诉前调3356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购时惠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天都园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8
(2023)粤1971民初314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东莞市天都园食品有限公司
曾**,厦门亿长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5﹞Z31号
一、当事人生产的“蛋黄酥(原味)”(商标:我认刀之郎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8-1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生产的“蛋黄酥(原味)”(商标:我认刀之郎和图形,生产日期:2025-08-10,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成品62.5kg,其中60kg以2kg/箱规格成品已对外销售,销售单价:8元/kg,货值480元,已全部销售;另外有2.5kg被监督抽检,货值20元,并由该公司主动提供样品,没有收取样品费用。案发后当事人已实施召回程序,并召回1.8kg,其余已售出,无法召回。综上,涉案物品货值共500元,实际销售收入为465.6元。 三、未发现涉案产品不合格原因与所用的设备、工具、原料有关联性。
罚款5.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1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2
东市监处罚﹝2024﹞Z61224201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老婆饼”(生产日期:2024-08-03),该批次产品总共生产30件,每件5kg,已经全部销售,无库存,销售价格为38元/件,货值共计1140元,则违法所得为1140元。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1140),合计罚没人民币陆万柒仟壹佰肆拾元整(67140)、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3天。
66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3
Z220231212Y001
2023年9月6日,我科共收到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办《关于对外市抽检不合格情况通报的函》一份,称东莞市天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生产日期:2023-06-0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的要求。2023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在该公司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内未发现有“我认刀之郎绿豆饼”(生产日期:2023-06-0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的成品,在留样室发现有“我认刀之郎绿豆饼”(生产日期:2023-06-0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的留样样品240g。当事人现场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原辅料检验记录、绿豆饼饼皮投料记录、绿豆饼馅料投料记录、绿豆饼生产记录表、烘烤类糕点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烘烤类糕点出厂检验报告、绿豆饼企业销售记录、送货单、产品留样及处理记录、购进大豆油送货单、大豆油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120.0元
50000.00元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