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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管晓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1MA2H247B2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文路1855号1幢雄凯中心产业园1503-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63号
当事人杭州盈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萧绍路与大通路交叉口东南角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之规划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一条中适用情形为“从重有下述情形之一:1.违法建设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用于住宅或商业等营利性项目的”,处罚标准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可处建设工程造价9%以上10%(含)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以下违法建筑:建筑面积为283.85平方米的建筑第二层隔层、建筑面积为283.85平方米的第三层隔层、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的建筑顶层阳光房以及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的建筑东北侧一层简易平房。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决定对当事人杭州盈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以下违法建筑:建筑面积为283.85平方米的建筑第二层隔层、建筑面积为283.85平方米的第三层隔层、建筑面积约10平方米的建筑顶层阳光房以及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的建筑东北侧一层简易平房的行政处罚。
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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