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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邦春注册资本:4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3057050295G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雪浦乡隔界河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住建罚决字﹝2024﹞第43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对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在普安县青山镇雪浦村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2012年切实在普安县青山镇雪浦村隔界河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计0.0519公顷。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之规定。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作出如下处罚: 一、限普安县小白龙水电站于2024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 二、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0.0519公顷)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伍仟壹佰玖拾元整(¥5190.00)。
519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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