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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旭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1MA230AKX8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1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附着强度项目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JZ250210TJ0160);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批号:2024-4-2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内径、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617091);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批号:2025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623059);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2卷,销售2卷,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卷,销售价格为25元/卷;有衬里消防水带2卷,销售2卷,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卷,销售价格为25元/卷;有衬里消防水带14卷,销售14卷,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卷,销售价格为25元/卷;共计货值450元,违法所得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1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合计1215元,上缴国库。
1125.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3
2
丹市监处罚〔2025〕KB85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生产日期/批号:2025.2.11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试验压力及最小爆破压力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623059);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15卷,销售15卷,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卷,销售价格为25元/卷;共计货值375元,违法所得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93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罚没合计1012.5元,上缴国库。
937.5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3
丹市监处罚〔2025〕KB86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消防水枪(规格型号:QZ3.5/7.5,生产日期/批号:2024.5.9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密封性能项目不符合GB8181-2005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0572025(C));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消防水枪10支,销售10支,无库存,生产成本为4元/支,销售价格为4.5元/支;共计货值45元,违法所得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12.5元; 2.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没合计117.5元,上缴国库。
112.5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4
丹市监处罚〔2025〕KB7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生产日期/批号:2025.6.2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804219);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生产日期/批号:2024.3.19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50826164);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生产日期/批号:2025.6.5 ,生产企业:镇江丹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检验,附着强度项目不符合GB6246-201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SJCXF-JD00139);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有衬里消防水带6条,销售6条,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条元/条,销售价格为25元/条元/条;有衬里消防水带10条,销售10条,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条元/条,销售价格为25元/条元/条;有衬里消防水带8条,销售8条,无库存,生产成本为20元/条元/条,销售价格为25元/条元/条;共计货值600元,违法所得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9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没合计1020元,上缴国库。
900.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5
丹市监处罚〔2025〕X00006号
现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0年11月06日,上述被检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5-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2024)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6月26日生产,共生产6支,生产成本为20元/支,以25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衡水市千陌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50元;上述被检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合成橡胶,生产日期:2024)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3月30日生产,共生产5支,生产成本为20元/支,以25元/支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娄底市娄星区新城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金额125元。截止案发,上述案涉有衬里消防水带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275元,获利55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处罚金额为:688元、没收金额为:55元
688.00元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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