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浩泽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1MAC0HLAU8W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罕乌拉街道集通路东海天公路北32-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市监处罚〔2025〕2号
授权委托人胡宝珍称上述白酒为经营者刘金海的父亲放在店内代售的,没有进货发票,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这期间一直没有销售,当事人称店内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的销售价格是925元每瓶,店内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的销售价格是600元每瓶。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和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价格标签。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辨认/鉴定证明书显示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市场建议终端指导价为1499元/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书显示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市场零售价为999元每瓶。
2025年3月26日收到阿鲁科尔沁旗浩泽烟酒商行授权委托人胡宝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补充材料,材料中以经营者刘金海微信收款和流水账及收款明细为店内实际销售情况做印证,显示阿鲁科尔沁旗浩泽烟酒商行38%VOL,500ml国窖1573白酒实际销售价格为700元每瓶(以当事人提供材料4200/件折算),52%VOL,500ml五粮液白酒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003.57元每瓶(以当事人提供材料6200/件+6000/件+1850/2瓶折算)。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二款:“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第六条第三款:“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综合分析,阿鲁科尔沁旗浩泽烟酒商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4瓶×1003.57元/瓶+6瓶×700元/瓶=8214.28元,违法经营额应认定为:8214.28元。
当事人没有销售涉案物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五)应当按设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的从事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4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