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邱艳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9MABWH96J7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奋斗街20委大众商城农资农机大市场从西往东数第35号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寿市监处罚〔2026〕41号
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是科佳商标的持有人,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和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科佳商标的授权使用人,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9日生产厂家洛阳派仕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企业的“石原科佳”“延封®”100 克/升氰霜唑悬浮剂及洛阳派仕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企业的“石原科佳”“延封®”50 克/升氰霜唑悬浮剂;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5日生产厂家哈尔滨理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生产企业的“石原科佳”“延封®”100 克/升氰霜唑悬浮剂及“石原科佳”“延封®”50 克/升氰霜唑悬浮剂。上述两种商品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近似“石原”“科佳”的商标及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有限公司字样,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以及子公司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授权洛阳派仕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及哈尔滨理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带有“石原”“科佳”商标的100克/升氰霜唑悬浮剂及“石原”“科佳”商标的50克/升氰霜唑悬浮剂,该商品不是宁波石原金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属于销售侵犯日本石原产业株式会社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商品共6瓶每盒售价180元,已由举报人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出具了鉴定报告。至案发时,上述商品还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索取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举报材料、鉴定书、授权书、营业执照、“石原、科佳”商标注册材料),证明浙江石原金牛化工有限公司对“石原、科佳”商标持有人拥有合法性和鉴别真伪能力及案件来源。
2.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提取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合法性和经营者身份。
3.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经销商品检查情况。
4.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况属实。
5.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的及供货商资质、出库单,证明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购进情况。
6.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黑龙江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延寿县军龙种业田田圈农业中心处罚信息公示单各1份,证明该店初次违法情况属实。
7.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侵权商品石原科佳”“延封®”50 克/升氰霜唑悬浮剂4瓶、“石原科佳”“延封®”100 克/升修复剂2瓶;对当事人批评教育:1、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票据留存、索证索票流程,杜绝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2、签署守法承诺书。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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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