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鱼越消防装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博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CE1EJ5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丰路1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3﹞676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消防水带(有衬里消防水带)(规格型号:8-65-20-涤纶长丝/涤纶长丝-聚氨酯)经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J2023040404。经核查,当事人共购入上述产品16条,进价为61元/条。该产品的售价根据具体优惠不同,以70元/条销售5条,以75元/条销售1条,剩余10条;已销售货值金额为425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5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75元,当事人获利59元。剩余产品当事人已封存待处。<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消防水带10条;2.没收违法所得59元;3.罚款17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