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凤人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金佛西路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米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MA6158D00Y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19号(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01号
经查明,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李园路19号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9月28日,当事人以3.195元/瓶的价格从重庆普健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瓶陈香露白露片(规格:100片/瓶,每片重0.3克,生产日期:20230304,产品批号:230302,有效期至:2025年02月,生产企业: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4435),购进金额共计6.39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摆放在其住所内以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10月1日,当事人销售1瓶上述批次陈香露白露片,销售金额6元。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住所内上述批次的1瓶陈香露白露片已超过有效期,放置于拆零药品柜上销售。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6元(1瓶6元/瓶=6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已超过有效期的1瓶陈香露白露片;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