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振方调料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8Q2A6J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朝阳路医药局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46号
2024年4月11日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胜利所执法人员在依据职权检查时发现,宝清县振方调料行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即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18日再次对其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件。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请示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并指定张*为主办人,李*为协办人负责调查此案。案件调查人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实施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经查,宝清县振方调料行是2008年06月03日成立的,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员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截止案发日止,当事人店内员工未改正违法行为,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宝清县振方调料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3.202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现场照片两张、现场笔录一份和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18日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店内员工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明知其店内员工未取得健康证的行为已经违法,而未在期限内改正其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得到出证人的签字确认,并已形成证据链条。
2024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罚告[2024]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