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应莲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3998669565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市东外环长运办公楼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3
(2021)晋04民终133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刘**,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潞城市新元素餐饮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蔡*,张**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4-30
(2021)晋0406民初2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潞城市新元素餐饮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刘**,刘**,张**,蔡*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3
2020-09-22
(2020)晋04民终17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刘**,曾**,刘**,刘**,长治市金尚岛餐饮有限公司,张**
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1-25
(2021)晋04民终13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
潞城市鑫航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
裁判文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17
2021-05-07
(2021)晋0406民初2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潞城市鑫航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601521.66元
民事案件
2
2021-08-17
2021-05-07
(2021)晋0406民初22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潞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潞城市新元素餐饮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76139.47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24
2020-09-29
(2020)晋04民终17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张**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支行、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23
2020-12-09
(2020)晋0502执466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昂达利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长治市金明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刘**、张*、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8-26
2019-10-15
(2019)粤0113民初267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大石鸿翔家具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金意果酒店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6-17
2019-12-12
(2019)晋0502民初31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与山西新元素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昂达利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127802.3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6﹞第0049号
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3月27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白真榕、王渤涛依法对位于长治市东外环路长运办公楼南侧的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389号)、对秦海波、李惠东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结合《山西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
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局)
2026-05-19
2
潞州消行罚决字﹝2025﹞第0024号
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6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刘建华、王伟依法对位于长治市东外环路长运办公楼南侧的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场所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853号)、对牛栋、康桂明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山西太行明珠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