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豆沙石门罗成强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成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N77CB27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盐津县豆沙镇石门村牛栏沟沟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6〕44号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盐津县豆沙镇石门村牛栏沟沟口盐津豆沙石门罗成强百货店 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有2组货架。在该店进门处的货架上发现有奇菊洗洁精、洁速邦洗洁精、飘柔洗发露等各种洗涤用品。其中:1.品名为:奇菊洗洁精,执行标准:GB/T9985-2000,净含量:1.118千克/瓶,生产厂家:成都益明洁白洗涤用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12月3日,数量1瓶;2.品名为:洁速邦洗洁精,执行标准:GB/T9985,净含量:1kg/瓶,生产厂家:上海洁速邦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5年8月1日,数量2瓶。当即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盐津豆沙石门罗成强百货店,于2018年6月份开始营业,已办理了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所扣押的奇菊洗洁精是2025年2月份,从盐井镇购买的。洁速邦洗洁精是2025年2月份,从盐井镇购买的,上述过期商品因时间太久,忘记了从盐津县哪一家商店购买,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计算上述洗洁精货值金额合计24元,因商家未建进销货台账不能确认该产品过期后是否有销售,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案件来源。
2.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性质:经营超保质期洗涤用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家用洗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产品,并处违法销售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的2种产品。
2、并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2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户名: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4039501040002224,地址:农行盐津支行营业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26日
12.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