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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正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方昆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MA5N252X4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扶绥县渠黎镇)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4
(2024)粤1223民初5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正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昂腾择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宁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6
(2024)粤1223民初5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正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昂腾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广宁县人民法院
2
2024-05-07
(2024)粤1223民初55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正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昂腾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应急罚〔2025〕6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7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安全生产负责人李长按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证明你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扶应急现记〔2025〕工贸2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扶应急责改〔2025〕工贸16号),证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长按上岗作业。证据四:2025年11月11日扶绥县应急管理局制作的李长按、黎水清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长按上岗作业。
被处罚单位: 广西扶绥正伦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址: 扶绥县渠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方昆 职 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587586192 邮政编码: 532103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7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工商注册的企业名称。证据二:安全生产负责人李长按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务合同》证明你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身份和职务。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扶应急现记〔2025〕工贸2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扶应急责改〔2025〕工贸16号),证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长按上岗作业。证据四:2025年11月11日扶绥县应急管理局制作的李长按、黎水清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李长按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扶绥县财政局对应账号,款项来源:扶绥县应急管理局罚没款,款项缴纳完毕后凭银行回单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5000.00元
扶绥县应急管理局
2025-11-19
2
扶应急罚〔2023〕6号
公司内员工未持有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工作业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12000.00元
扶绥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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