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黄金口天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永平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8CGY4X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公安县夹竹园镇黄金口老街5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3〕143号
经查,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散装食品区摆放有待售的散装黄糖20千克和散装面粉15千克,其盛装容器或外包装上未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发现其食品仓库内贮存有标称“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元气森林荔枝苏打气泡水1瓶(48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3月4日、保质期:9个月)和标称“漯河福美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领航蜂蜜番茄味薯片1袋(8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6日、保质期:9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因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和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当罚〔2023〕7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散装食品区有待售的散装细苕粉约20斤,标签标明品名:细苕粉、售价:5.50元/斤。当事人仍未在该盛装容器上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另在当事人的食品仓库内发现贮存有标称“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怡寳牌饮用纯净水8瓶(35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据当事人述称,2022年4月,当事人从荆州两湖市场购进怡寳牌饮用纯净水10件(24瓶/件),购进单价为0.6元瓶,购货金额为144元;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又从荆州两湖市场以120元/袋(30斤/袋)的价格购进细苕粉两袋,购货金额24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怡寳牌饮用纯净水投放于经营场所进行售卖,另将细苕粉简易拆袋后进行散装称重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以1元/瓶的价格销售怡寳牌饮用纯净水232瓶,销售金额232元;以5.5元/斤的价格销售散装细苕粉40斤,销售金额共计220元。剩余纯净水8瓶贮存在食品仓库内而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在销售上述散装食品时仍未在盛装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贮存食品,致使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要求贮存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在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情况下,仍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
202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14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处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罚款”、序号185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
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上述两项处罚合并执行,共计35000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