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寿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魁小媚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227MA5P1AA3X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60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2
(2023)桂1227民初896号
劳动争议
黄**
魁**,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大酒店,巴马寿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长宁投资有限公司,黄**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2-03-24
(2022)桂1227民初2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巴马寿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长宁投资有限公司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30
2023-12-22
(2023)桂1227执1062号
劳动争议
黄**、巴马寿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巴市监处罚〔2026〕35号
2026年0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马寿悦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加工操作区原料台上摆放有一瓶处于开封状态还剩余有少量液油量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执行标准:Q/JHS0001S,生产商家: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251011401583,生产日期:2024.06.06,保质期18个月。由于涉案产品数量少,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拍照的方式固定证据,监督当事人对超过保质期的一瓶处于开封状态还剩余有少量液油量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现场销毁。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食品留样冰箱内放置有鲜肉等非样品物质,用于留样的糯米饭未盛放于专用容器并未贴有留样标签。
2026年01月27日,由本局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02月26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授权的厨房主管人员韦洪生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韦洪生对涉案产品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做了说明。
现查明,一、当事人厨房加工操作区原料台上摆放有一瓶处于开封状态还剩余有少量液油量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为经营行为;二、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已经超过保质期;三、上述食用植物调和油是当事人从巴马小邹调味品经营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3瓶,进货价格18元/瓶,到本次检查时已使用两瓶半。四、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五、当事人于2025年4月16日因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被本局立案查处并责令改正。
1.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处罚:
2.对当事人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000元。
6000.00元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