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经济开发区大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长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000080986198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侯马开发区呈王路金世纪家居城四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0
2020-11-02
(2020)晋1081民初15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刘**与侯马经济开发区大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5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罚﹝2025﹞15号
侯马经济开发区大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侯马经济开发区仁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负责侯马市翡翠城紫薇苑小区物业管理,代为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车位费、水电费、垃圾处置费等费用,并负责该小区的日常维护。该小区710户住户业主与11户商铺业主共同使用户号1400623388992电表,710户住户业主为直供电,11户商铺业主为转供电终端用户,是由当事人从国网临汾供电公司购电并进行销售。《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监发〔2022〕237号)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电网企业无法直供到户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底商等用户,由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损耗率按月计算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实际损耗率低于10%的,按实际损耗率计算。当事人使用户号为1400623388992的电表向11户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明细如下:2023年1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512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69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31元/千瓦时,售电量2500千瓦时,超收金额1577.5元;2023年2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505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61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39元/千瓦时,售电量416.67千瓦时,超收金额266.3元;2023年3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94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9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1元/千瓦时,售电量2500千瓦时,超收金额1627.5元;2023年4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87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1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9元/千瓦时,售电量416.67千瓦时,超收金额274.6元;2023年5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86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6元/千瓦时,售电量2500千瓦时,超收金额1650元;2023年6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87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1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9元/千瓦时,售电量749.67千瓦时,超收金额494元;2023年7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92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7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3元/千瓦时,售电量3166千瓦时,超收金额2067.4元;2023年8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92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7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3元/千瓦时,售电量4165.33千瓦时,超收金额2720元;2023年9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87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1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9元/千瓦时,售电量3999千瓦时,超收金额2635.3元;2023年10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87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41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9元/千瓦时,售电量2415.33千瓦时,超收金额1591.7元;2023年11月电力公司电价是0.495元/千瓦时,应收电价0.550元/千瓦时,实收电价1.2元/千瓦时,超收电价0.650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