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程国东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8EGFN1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黄宅中山特色工业园区龙江路8-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3
(2024)浙0782民初10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鲁**
义乌市人民法院
2
2024-04-16
(2024)浙0726民初1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冯**
浦江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0
(2024)浙0726民初11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杨**
浦江县人民法院
4
2024-01-24
(2024)浙0726执220号
民事执行
浦江浩鑫纸箱有限公司
程**,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浦江县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浙07民初110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3-17
(2021)浙0726民初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美帆塑料制品厂
浦江县人民法院
7
2021-03-02
(2021)浙0726民初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平区美帆塑料制品厂
浦江县人民法院
8
2020-09-23
(2020)浙0782民初86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旅乾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初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7
2024-03-15
(2024)浙0703执8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贺**、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1-30
2024-01-25
(2024)浙0726执220号之二
民事
浦江浩鑫纸箱有限公司、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3-23
2022-07-19
(2022)浙07民初110号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3-15
2022-02-15
(2021)浙07民初49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2-21
2021-06-22
(2020)浙0782民初865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旅乾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31
2021-03-17
(2021)浙0726民初4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金平区美帆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市监处罚﹝2025﹞4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扣押在案的产品1956瓶,洗发水264瓶;2.没收扣押在案的专门用于化妆品生产的融料机1台(上方有电葫芦)、融料机1台、研磨机1台、搅拌机1台;3.没收违法所得2278.32元;4.罚款人民币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扣押在案的产品1956瓶,洗发水264瓶;2.没收扣押在案的专门用于化妆品生产的融料机1台(上方有电葫芦)、融料机1台、研磨机1台、搅拌机1台;3.没收违法所得2278.32元;4.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0
2
浦市监处罚﹝2023﹞703号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生产“MUGELEEN仲夏花园眼影盘”2个型号共200个,每个型号100个,成本为1.8元/个,上述产品在标签上标注备案编号为“浙G妆网备字2022015910”,与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到的该产品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2024960”不一致,标签内容不真实、不准确。当事人将上述产品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1元/个。合计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2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生产名为“DAISYDEAR浪漫蒂克口袋大师8色眼影盘”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用于网店销售,共有四个色号,分别为PJ-633-1,PJ-633-2,PJ-633-3,PJ-633-4,其中色号PJ-633-3已备案,另外三个色号均未备案。截至2023年9月22日案发时止,当事人通过其开设的1688平台网店“浦江浦江维纳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共销售上述未备案化妆品1431个,成本价为1.2元/个,总共销售额为4573.87元。合计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4573.87元,违法所得为4573.87元。 <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73.87元。二、罚款15500元 <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73.87元。二、罚款15500元
15500.00元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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