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乐宝食品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辛欢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PR01B3R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常青商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110号
当事人购买2袋白砂糖做蛋糕使用,至查获日有1袋过期白砂糖(生产日期2022年7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700克/袋),购进价4元一袋,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与进货票据,未能提供使用记录,本案货值金额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至2025年6月12日,当事人小作坊已按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安装灭蝇灯、挡鼠板;需按储存温度存放的食品放至冷藏柜调温存放;无生产日期的2袋胡油饼子未销售已无害化处理;胡油饼子(方形)标签配料表与实际投料记录已相符;按清洗消毒记录本已补做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之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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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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