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文斌 | 注册资本:1783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300110582232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中路5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2
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26
合同纠纷
张**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11-13
侵权责任纠纷
阳泉滨河标准信合商贸有限公司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11-13
侵权责任纠纷
杨**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3
侵权责任纠纷
顾**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3
侵权责任纠纷
许**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9-2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吕**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9-09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王**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8-12
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16
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胡**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1
(2025)晋0302民初2885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王**
裁判文书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1-31
(2023)晋0302民初1929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0-24
供用水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9
2022-06-14
(2022)晋0311民初594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30
2020-10-20
(2020)晋03民特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与秦**、阳泉市义汇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09
2021-03-01
(2021)晋03民终20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02377.6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1-29
2020-06-19
(2020)晋民申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与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阳泉技术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27
2020-11-24
(2020)晋民终646号
技术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与山西恒联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恒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3857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1-04
2020-06-19
(2020)晋民申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阳泉市自来水公司与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阳泉技术服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2-17
2020-12-08
(2020)晋03执异27号
其他执行
阳泉市自来水公司、秦**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16
2020-12-14
(2020)晋0311执异7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风汽车公司阳泉技术服务中心、阳泉市自来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0-27
2020-02-28
(2020)晋03执3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秦**、阳泉义汇元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9-22
2020-09-03
(2020)晋0302民初144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闫**与阳泉市自来水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3﹞44号
经查证,阳泉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上述产品编号分别为20130296和7781的2台起重机械设备于2021年9月检验周期到期后,到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前,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在我局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起重机械设备,并联系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申报设备检验。涉案起重机械设备于2022年8月19日经阳泉市综合检验检查中心检验,结果为合格。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文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张军辉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2.《现场笔录》2份,涉案起重机现场照片2张,涉案起重机超过检验周期的《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QQDQ14030020190414和QQDQ14030020190412),《询问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执队责改〔2022〕76号)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3.当事人《停用通知书》1份,产品编号为20130296和7781的起重机的合格《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分别为:QQDQ14030020220371和QQDQ14030020220372),证明:当事人对涉案起重机整改和停用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阳市监执队罚告〔2022〕29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10.0万元;
100000.00元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