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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状元显伟小五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娄彩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2BXHAJ6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龙腾南路2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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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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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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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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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527号
经查明:2025年5月16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当事人待售的规格型号为SJ-2110的陶瓷片密封水嘴(洗衣机龙头)(执行标准为GB18145-2014)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其中“表面耐腐蚀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水嘴4个放置在店里销售,进货价格为12元/个,其中2个卖给抽样人员用于抽样,单价为18元/个,其余2个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销售单价为15元/个,货值共66元,违法所得18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格型号为SJ-2110的陶瓷片密封水嘴(洗衣机龙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事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且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上缴财政;二、罚款66元,上缴财政。
66.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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