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贤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贾国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7BERYA8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景贤村委会贾家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6〕402号
1、宜春市政府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单(工单编号:DH9932110026031776366)1份、再转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收费标准公示》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责令当事人改正等情况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核定景贤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1份。《关于函询原高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景贤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回复>文件失效时间的函》1份,《关于原高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景贤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批复>文件失效时间函询的回复》1份,《关于高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景贤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的回复>的回复》1份,证明当事人自定标准收费等情况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公司账号简易明细(即银行流水)1份,高安市新街镇景贤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共同出具的《关于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负责景贤风景名胜区运营管理并违法收费等情况的事实。
5、责令退款通知书1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退款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退款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的规定,本局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11.19元;2、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6622.38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933.57元上缴国库。
6622.38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