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耿嘉优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耿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582MA6Y8WUX0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华岳大道北段玫瑰花园小区商铺10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阴烟处﹝2024﹞第4号
2024年1月11日114时2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在华阴市华岳大道北段玫瑰花园小区商铺108号华阴市耿嘉优超市向当事人耿博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在其商店中间四方货架的柜子里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蓝新版)2条、黄金叶(商鼎)5条、冬虫夏草(和润)19条、兰州(黑中支)4条、好猫(长乐九美)5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8条、贵烟(跨越)4条、芙蓉王(硬细支)6条、南京(煊赫门)10条、中华(硬)4条、延安(红韵)4条、玉溪(软)9条、芙蓉王(硬)6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7条、云烟(软珍品)6条、黄金叶(乐途)8条、南京(十二钗烤烟)7条、贵烟(萃)4条、天子(金)7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6条、泰山(心悦)4条、芙蓉王(硬中支)2条、黄鹤楼(天下名楼)3条、南京(煊赫门炫彩)2条、芙蓉王(硬红宝石84mm)2条、好猫(中支金丝猴)2条、好猫(细支长乐)2条、娇子(宽窄好运)2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6条、中华(细支)1条、钻石(软荷花)1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1条、好猫(吉祥)21条共计33个品种180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现场也未发现该批卷烟相关购进账册、票据。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华阴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阴烟存通字〔2024〕第008、009、010、011、012号)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耿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一部分是他从其他商店购买的,一部分是不认识的人来他商店卖给他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购进价格证明,我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5017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喷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耿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耿博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5017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50170元10%的罚款,计5017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3个品种180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耿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耿博上述违法行为。
5017.00元
华阴市烟草专卖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