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灵县饭桶烤肉拌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家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223MA0K9EEG2H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广灵县壶泉镇好运街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市监处罚〔2024〕38号
2024年6月28日,我局接大同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工单处办卡,内容为:投诉人温先生来电反映:2024年6月24日19:00左右,其通过美团在饭帮炸鸡拌饭点了一份拌饭和一瓶雪王霸汽饮料,地址在广灵县壶泉镇好运街路南。发现饮料生产日期是2023年8月24日,有效期9个月,已经过期,温先生向热线投诉,希望解决售卖过期饮料的问题。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被投诉人广灵县饭桶烤肉拌饭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发现标识为“雪王霸汽”香橙味果汁汽水6罐,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3年8月24日,保质期9个月;产品标准号:GB/T10792;生产许可证号:SC10642120250321,售价为3元/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同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诉求工单处办卡,工单编号:D20240624003143,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3、2024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获利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5、《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广市监强制【2024】4号,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6、取证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1、没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广市监强制【2024】4号上的涉案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2
广市监处[2023]110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食品小经营店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涉嫌未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此供认不讳。
相关证据:
1、2023年10月10日、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店铺信息及经营行为的真实性。
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罚款0.04万元#
400.00元
大同市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