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098534755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光武路1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4
(2022)鄂0683民初2267号
民间借贷纠纷
檀**
湖北佰易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2
2022-03-28
(2022)鄂0683民初15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03-28
(2022)鄂0683民初15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周*,湖北佰易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枣阳慈惠疼痛医院,鲍**
枣阳市人民法院
4
2022-03-21
(2022)鄂0683民初15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
周*,枣阳慈惠疼痛医院,湖北佰易恒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鲍**
枣阳市人民法院
5
2022-01-17
(2021)鄂0683民初8955号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钱**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6
2021-04-27
(2021)鄂06民终1119号
劳动争议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华*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03-25
(2021)鄂06民终1487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阮**,黄**,枣阳慈惠疼痛医院,刘*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11-27
(2020)鄂0683民初4697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阮**
刘*,枣阳慈惠疼痛医院,黄**
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
9
2020-11-19
(2020)鄂0683民初4697号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阮**
黄**,刘*,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10
2020-09-11
(2020)鄂0683民初3570号
合同纠纷
钱**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6
2021-09-20
(2021)鄂民申3183号
合同纠纷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刘*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4
2020-09-22
(2020)鄂0683民初3570号
合同纠纷
钱**与枣阳慈惠疼痛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7-01
2020-05-20
(2020)鄂0683民初138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01
2020-05-20
(2020)鄂0683民初1385号
不当得利纠纷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0-28
2019-04-24
(2019)鄂06民终703号
劳动争议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史**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3909.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0-28
2019-04-24
(2019)鄂06民终704号
劳动争议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28
2019-04-24
(2019)鄂06民终701号
劳动争议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07-01
2018-08-22
(2018)沪0115执10184号
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枣阳慈惠疼痛医院、刘*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5-02
2018-02-26
(2017)沪0115民初7164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拉赫兰顿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枣阳慈惠疼痛医院、刘*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70017.54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4-03
2018-03-19
(2018)鄂06民终1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枣阳慈惠疼痛医院、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553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2019年9月27日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刘伟,主要从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医疗及营利性养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上述医疗器械是2018年8月20日当事人从武汉易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1台,购进价格是7600元/台。2025年11月7日当事人申请对涉案医疗器械领回进行检测,2025年11月14日当事人提交了涉案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及中检(深圳)计量测试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该医疗器械进行校准证明符合仪器技术指标要求的校准证书。
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医疗器械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当事人使用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7600元(7600元/台*1台),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1台;
2、罚款7600元。
76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2
枣阳市监处罚﹝2025﹞172号
对于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由于相关涉案医疗器械未建立出入库台账,无法证明当事人具体使用情况,本局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仅将现场检查发现的2支“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1套“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连接导管)”和“一次性使用吸引管”以及25包(250支)“医用缝合针”作为涉案医疗器械,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医疗器械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当事人使用上述涉案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1134元(190元/支*2支+4元/套*1+3元/支*250支),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购进“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医疗器械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连接导管)”“一次性使用吸引管”“医用缝合针”等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连接导管)”“一次性使用吸引管”“医用缝合针”等失效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失效医疗器械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2支、“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连接导管)”和“一次性使用吸引管”1套、“医用缝合针”250支;2、罚款10000元。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失效医疗器械射频热凝电极套管针”2支、“一次性使用吸引管(连接导管)”和“一次性使用吸引管”1套、“医用缝合针”250支;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