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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刘庆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庆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7MA1QWW1434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30
(2024)苏0191民初56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刘庆商店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7
(2024)苏0191民初56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刘庆商店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4-08-30
(2024)苏0191民初560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刘庆商店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溧市监处罚〔2023〕19400193号
2023年5月22日,本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投诉称其白马镇“联华超市”购买的芬达苹果味汽水、芬达水蜜桃味汽水超过保质期。当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朱家边村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1瓶“芬达苹果味汽水”(净含量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8.13,保质期为9个月)、1瓶“芬达水蜜桃味汽水”(净含量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6.28,保质期为9个月)、6盒“佐佐奶优冰淇淋草莓味果冻”(净含量:160g/盒,生产日期为2022.05.10,保质期为12个月)、4袋“丽芝士草莓味威化饼干”(净含量:53g/袋,生产日期为2022.07.02,保质期为10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扣押。 为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2023年5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南京市溧水区刘庆商店于2015年2月5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9月2日,当事人从南京市溧水区徐燕百货店购进芬达苹果味汽水1件(12瓶/件)、水蜜桃味汽水1件(12瓶/件),其购进价均为27.5元/件;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从南京乐达铭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丽芝士草莓味威化饼干8袋,购进价为2.8元/袋;当事人称其从南京乐达铭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购进佐佐奶优冰淇淋草莓味果冻10盒,时间未知,购进价为4元/盒。芬达苹果味汽水、水蜜桃味汽水均以3元/瓶、丽芝士草莓味威化饼干3.5元/袋、佐佐奶优冰淇淋草莓味果冻以5元/盒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2023年5月21日,消费者从当事人处以3元/瓶的价格购买1瓶芬达苹果味和1瓶水蜜桃味汽水,当日,本局接到消费者通过12315投诉称其在5月2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1瓶芬达苹果味1件和1瓶水蜜桃味汽水超过保质期。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1瓶“芬达苹果味汽水”(净含量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8.13,保质期为9个月)、1瓶“芬达水蜜桃味汽水”(净含量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06.28,保质期为9个月)、6盒“佐佐奶优冰淇淋草莓味果冻”(净含量:160g/盒,生产日期为2022.05.10,保质期为12个月)、4袋“丽芝士草莓味威化饼干”(净含量:53g/袋,生产日期为2022.07.02,保质期为10个月)超过保质期,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佐佐奶优冰淇淋草莓味果冻的进货单,未留存上述食品的检验报告。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上述涉案食品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承认消费者投诉1瓶芬达苹果味和1瓶水蜜桃味汽水确系由其销售,故认定的涉案货值金额为56元,违法所得为1.4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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