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新永兴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宝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A58T28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珍珠山珍珠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19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台秤(型号ACS-308型,执行标准:GB/T 7722-2020,产品编号:20532836,出厂日期2023年08月.以下称该秤),为孙宝兰2023年10月初在隆丰集贸大厦后面的集市购买,购买后立即进行了检定并投入使用,该秤用途为当事人对外销售经营的食品称重使用。据当事人陈述,该秤上一次检定时间为2025年10月,并取得检定合格证,因该秤使用频率高,在2025年10月检定合格证到期时,当事人生意较忙,故而在检定合格证到期后没有及时申请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如下处理: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