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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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开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38MA5Y9Q6N33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宁河农贸市场二楼1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溪市监处罚〔2024〕65号
*(谢开明)系个体工商户,2019年3月11日经本局核准注册,在重庆市巫溪县农贸市场二楼1号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范围为百货、食品、卷烟零售等。经查,该上述产品都是当事人从宜昌进的货,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进货渠道,鱼酸菜共进五箱,每箱40包,进价是1元包,售价是2元包;红油香辣牛肉酱共进一件,每件24瓶,进价是6元瓶,售价是9元瓶;葱姜料酒调味汁(液体复合调味料)共进一箱,每箱12瓶,进价是2.5元瓶,售价是3元瓶;恒顺料酒共进一箱,每箱12瓶,进价是2.5元瓶,售价是3元瓶。因时间久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和进货时间,据当事人描述其余货物均已销售,且无销售记录。故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2*1+9*1+3*1+3*3=2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鱼酸菜、牛肉酱、料酒(详见编号为巫溪市监强制[2024]63号的财物清单);3.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巫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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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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