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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儒兵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356343004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2栋1单元4层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观烟处﹝2026﹞第17号
2026年01月18日中午13时05分,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李海昊、王颢翔、谭颐鹏3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贵阳凯恩斯酒店内一店名为“烟酒特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地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为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儒兵,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为520114202372,法定代表人董儒兵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为刘少松,经营场所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1-12栋连廊1层7号。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该经营地址面积大约75平方米,在现场负责人刘少松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在该门面进门正对面展示柜柜台内、展示柜下方柜子内发现涉嫌违法卷烟,该批涉嫌违法卷烟均为条盒且未有与该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相对应的激光喷码。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与现场负责人刘少松现场清点该批卷烟的品种数量如下:中华(金中支)5条、娇子(国宝之恋细支)2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卷烟cigaronne(IMPERIALCOLLECTION)0.7条等,共计10个品种27.7条卷烟。鉴于上述卷烟具有可移动、易损毁的属性,存在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520114202372。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法定代表人董儒兵委托刘少松用营业款在观山湖区的烟酒店购买放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1-12栋连廊1层7号准备销售的。该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cigaronne(IMPERIALCOLLECTION)0.7条卷烟,其余9个品种27条经检测均为真品卷烟,根据贵阳市观山湖区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1个品种0.7卷烟条价值为166.43元,其余9个品种27条真品卷烟价值为18950,该案总价值为19116.43元。上述事实有先行登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
建议本案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黔烟法【2023】3号)“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9个品种27条卷烟按进货总额18950元的9%处以罚款1705.5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1个品种0.7条卷烟由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1705.50元
贵阳市观山湖区烟草专卖局
2026-03-26
2
筑观卫公罚2023第81号
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得茶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贵阳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提供给顾客使用得茶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观山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3-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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